主题:“制造诉讼”:近代早期中国与英格兰司法制度资源比较
主讲:杨松涛 河南大学法学院
时间:7月27日(周四)上午9:30-11:00
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四号楼304会议室
内容提要:
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制作诉讼”的能力,这取决于它为民众提供的司法制度资源有所不同,它主要包括地方权力结构的状况。虽然清代中国的州县官与英格兰的治安法官,清代中国的乡保、牌长与英格兰的百户区警役、堂区警役分别处于同一层级,但是他们各自组合形成的权力结构却是不同的。这突出体现在,不同的地方权力结构导致地方司法运作过程不同,由此造成纠纷向诉讼转化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英格兰的“多头”一元化权力结构不仅使得它的诉讼的起始阶段大为提前,且它的的调解和审判合在一起是一套连续的光谱;而清代中国的“单头”二元化权力结构造成它的诉讼的起始阶段开始较晚,且在它的调解和审判之间并不存在连续性,是两张皮的组合。如此,同样是发生一件纠纷,在英格兰比在中国,纠纷更容易演变为案件,英格兰相较于中国更容易形成一种诉讼的社会氛围。
主讲人介绍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和2014年分别前往英国开放大学和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访学,2013年前往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做短期访问交流。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史学月刊》、《经济社会史评论》等专业期刊发表过多篇论文。目前主要致力于从司法角度进行中西文明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