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归口科研院管理校设事业单位:
为促进归口科研院管理校设事业单位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守牢重大风险底线,积极推动校设事业单位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科研院将于近期督促归口管理校设事业单位做好内部审计和风险排查工作,相关通知要求如下:
一、工作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31日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
(三)整改阶段:2023年8月1日-2023年9月30日
(审计发现问题集中整改工作开展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工作开展内容
(一)单位选取范围:科研院归口管理的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校设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审计时间范围:自校设事业单位成立以来至2023年5月31日,其中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审计时间范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三)审计工作内容:本次审计工作为各单位内部综合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组织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合法合规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三、工作开展要求
(一)工作依据:本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审计署、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2023年新修订的《浙江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关于规范校设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党委发〔2021〕120号)要求开展。
(二)工作机制: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推进及审计发现问题严格整改;各单位选定内部审计工作联络员1名,负责相关工作联络协调。
(三)工作实施:根据学校有关工作要求,本次工作为各单位自主实施内部审计,各单位须自行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网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本次工作,原则上与学校具有审计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经综合研究,学校推荐事务所名单见附件2 。由各单位分别与选定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相关审计费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四)业务指导与监督:根据《浙江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大发审〔2023〕1号的规定,本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职责分工:各校设事业单位作为工作实施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各管理责任单位作为推进责任单位;审计处作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工作统筹单位,推进此项工作实施,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联系人:科研院区域创新管理部,单立楠,88206885
业务指导:审计处管理审计办公室,张 波,88981756
附件1:归口科研院管理校设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单位名单.docx
附件2:归口科研院管理校设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事务所推荐名单.docx
科学技术研究院
审计处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