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系)、直属单位、校设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生物材料管理,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结合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和科研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负面清单,请严格对照自查、坚决杜绝清单所列违规情形。
本清单所称生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动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相关材料、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材料等。
本清单所列事项为重点禁止性、限制性事项。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采取控制措施,并按学校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整改和追责。
1.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生物材料带出实验室,严禁生物材料无专人管理或无使用登记。
2. 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实验室开展超出生物安全级别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3. 严禁未取得资质或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引进、分离、接收、保存、运输、转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4. 严禁在非许可区域饲养、繁殖实验动物或开展动物实验,严禁使用无合法资质证明的实验动物。
5. 严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重要危险源的项目未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审批即开展实验。
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转基因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
7. 严禁超过批准的范围、期限或条件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
8. 严禁在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前,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
9. 严禁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活动。
10. 严禁未经批准进口、出口、过境转移或未按规定向口岸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范围内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