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落实《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境内民口企事业等单位科技合同签订,现就科技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审批流程做补充规定,请按如下规定遵照执行。
一、科技合同约定新增知识产权归属双方且浙大权益小于50%或归属于委托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合同知识产权审批表》(附件1),并将科技合同递交所在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由所在单位集体决策。之后再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通过后,签署相应科技合同。
二、在科技项目招投标阶段,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新增知识产权归属双方且浙大权益小于50%或归属于招标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项目招投标知识产权审批表》(附件2),并按第一条规定的流程办理。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