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院系、各相关老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了《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日、中巴合作交流与双边研讨会项目指南》,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老师申报。
一、资助领域
合作国别 | 中日(日本) | 中巴(巴基斯坦) |
外方资助机构 | JSPS | PSF |
资助领域 | 数学和物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管理和医学 | 1. 可再生能源(申请代码1须选择E下设申请代码) 2. 计算机科学与人工智能(申请代码须选择F下设申请代码) |
资助规模 | 合作交流:不超过20项 双边研讨会:不超过4项 | 合作交流:不超过15项 双边研讨会:不超过3项 |
研究期限 | 合作交流:2026年4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双边研讨会: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 |
资助强度 | 中方资助强度为不超过15万元/项,外方资助机构向外方合作者提供相应的资助。 | |
资助内容 | 合作交流:中外科研人员互访的国际旅费(机票为经济舱)、住宿费、伙食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双边研讨会:对于出国参会的申请,资助中方科研人员出访的国际旅费(机票为经济舱)和签证保险等相关费用;对于在华举办会议,资助中方举办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和中外双方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在线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申请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项目负责人”用户组登录系统,进入后点击“在线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按钮,进入申请项目所属科学部选择界面,点击“申请普通科学部项目”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
(2)点击“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左侧+号或者右侧“展开”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3)申请合作交流项目:点击“合作交流(组织间协议项目)”右侧的“填写申请”按钮,进入选择“合作协议”界面,在下拉菜单中选择“NSFC-JSPS(中日)”或“NSFC-PSF(中巴)”,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依托基金项目的批准号,通过资格认证后即进入具体申请书填写界面。
申请双边研讨会项目:点击“在华召开国际(地区)学术会议(组织间协议项目)”或“出国(境)参加双(多)边学术会议(组织间协议项目)”右侧的“填写申请”按钮,进入选择“合作协议”界面。在下拉菜单中选择“NSFC-JSPS(中日)”或“NSFC-PSF(中巴)”,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依托基金项目的批准号,通过资格认证后即进入具体申请书填写界面。
注意事项:
1.中方申请人须正在承担(主持人或参与人)2026年12月31日(含)以后结题的3年期(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包括合作交流项目),并依托该项目进行申请。合作交流应密切围绕所依托在研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
2.中外双方申请人需分别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相应外方资助机构提交项目申请,对于单方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3.本项目属于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不受“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规定的限制;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同一组织间协议框架下的合作交流项目,合计限1项。
4.项目资金预算仅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填写入资金预算表序号第4项“业务费”,本项目无间接费用。在“预算说明书”栏目,应按交流年度根据需要为出访或来访人员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双边研讨会的会议费制定详细预算。
5.中外双方申请书中的项目名称、双方依托单位和双方项目负责人(中方申请书中“境外合作人员”栏目的第一人默认为外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一致,否则将不予受理。申请合作交流项目,应在“项目执行计划”栏目,按照交流年度,详细列出出访及来访人员姓名、出访及来访日期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内容。申请双边研讨会项目,应列出会议日程安排和拟参会人员信息。中方参会人员应至少来自国内3个不同的单位。
6.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版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附件材料包括:(1)申请合作交流项目,须提交合作协议(协议模板见指南附件1)。(2)申请双边研讨会项目,须提交双方共同撰写的英文申请书(英文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中、英文申请书的基本内容须保持一致。
未按要求提交以上附件材料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
我校对该类型项目在国家金委系统提交申请书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日16时。请有关学院及项目申请人在我校截止时间内递交项目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指南要求与未尽事宜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88981080 冯茹 蔡祖超 覃莉茜 薛建龙
邮箱:kyyjcb@zju.edu.cn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5年7月2日
附件:202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日、中巴合作交流与双边研讨会项目指南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34/info951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