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院系、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具体见附件1,全面盘点我校存量专利,持续做优专利增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现开展我校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 下简称《专项行动》)见附件1,把“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作为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将“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作为首要任务,对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提高专利产业化率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个部门于2024年1月26日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见附件2。《工作方案》对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力求实现盘点筛选全覆盖、入库评价全覆盖、推广对接全覆盖,加大了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同时,2024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基金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3;《实施方案》明确,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知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二、总体目标
落实《工作方案》提出的“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工作要求,各院系、单位及相关科研人员对存量专利进行全面盘点,采取多种方式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到2024年6月底前,实现学校存量专利盘点全覆盖;到2025年末,加速转化一批高价值专利。
三、总体工作安排
(一)盘活工作主要程序
1.学校采用发明人自评、专家集中评价等方式,结合产业领域、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产业化前景等多维度,筛选出市场潜力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
2.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存量专利按照转让,许可、自行应用或产业化等不同方式标注转化意愿并登记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同时对已实施专利的情况进行标注;
3.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可转化专利进行转化,同时对接企业要求,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二)盘点工作说明及时间安排
1.盘点对象:本次盘点的专利为截止2023年12月31日前授权的,且浙江大学作为唯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全部有效专利。
2.盘点平台:本次盘点需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www.patentnavi.org.cn)上对存量专利基础库中的全部专利进行建档并提交,具体操作见附件4。
3.学院建档:各学院按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部分配的综合服务平台学院管理员账号,为本学院科研人员设置发明人账号;科研人员登录发明人账号,对存量专利基础库中本人作为第一发明人的全部专利进行盘点、建档、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学院管理员审核,如第一发明人为学生或非本院老师,请学院管理员根据专利信息落实项目负责老师作为盘点负责人。
4.学校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部对学院管理员提交的专利盘点建档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完成建档,审核不通过的返回修改。
5.时间安排:
2024年3月6日前,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各学院、单位科研科分配综合服务平台学院管理员账号,各学院、单位完成本学院科研人员发明人账号的设置;
2024年3月10日前,各学院完成本学院20%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
2024年3月15日前,各学院完成本学院50%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
2024年6月中上旬,各学院完成学院全部存量专利盘点工作。
四、文件要点摘要:
1、 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出台中央企业高价值专利工作指引,引导企业提高专利质量效益。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价反馈,对于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摘自《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三(六)
2、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摘自《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二
3、 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摘自《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二
4、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摘自《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强定,88981082,0924061@zju.edu.cn
谭国珍,88981070
祝慧敏,88981082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pdf
附件3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