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各相关老师:
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规定,省基金办将组织开展2023年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础公益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转发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 研究期限至2023年12月的基础公益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2. 提前完成计划书规定的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的基础公益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二、验收组织实施
省基础公益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验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院系和学校审核、通过省基金办初审、设定验收结果。
三、验收工作安排
1.网上填报
项目负责人请于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31日16:00登录基金信息系统,认真阅读《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结题验收操作说明》按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科技报告正文、资金开支财务详单、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资金开支归类情况表、个人承诺书等验收材料,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至院系审核。注意:请在验收申请提交前,完成各类材料的签字盖章,并上传至系统中。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将上传的签字盖章的纸件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2. 各有关院系应于2024年1月5日16:00前完成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含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的审核上报。
3. 初审:省基金办于2024年3月下旬完成基础公益项目验收材料的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等初审工作,科技报告审核委托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结果将于3月15日前反馈,请各项目负责人届时登录基金信息系统查看反馈意见,并于3月22日前完成修改并提交。
4. 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5. 通过初审的公益项目由学校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会议评审验收。评审专家由省基金办在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后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供,学校会在严格执行《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0〕15 号)回避原则的基础上按需自行选取。
6. 验收结果公示:验收结果统一在基金信息系统设定。省基金办自4月下旬起分批公示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列入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组织公益项目验收的,学校于6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学校将于4月21日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
四、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1.为更好地评估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验收项目成果需根据基金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由系统根据研究目标中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计算得出相应的绩效分值。公益项目暂不计算绩效分。
2.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科技报告即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内容,撰写规范可参考基金信息系统中的“科技报告正文格式”模板。
3.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调剂使用等需严格按规定执行。
(1)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需不低于75%。
(2)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需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的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间接经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学校。学校根据《浙江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9〕10 号),线上科研服务系统或线下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如有调整,请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需按规定提交相关审计或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项目需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至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由学校计财处内审机构或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学校计财处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无需审计部门盖章)。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中需明确激励费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按要求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5.“包干制”试点项目精简财务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期满后不再开展单独财务验收,项目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验收前,学校根据《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大发计〔2021〕15 号)项目负责人须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公示项目经费决算表,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公示项目结题/成果报告,通过学校办公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6.研究成果填报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或公益项目资助(需标注项目编号)、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项目(省基金项目资助后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五、申请延期有关要求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1年)。项目负责人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延期申请,经院系及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办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六、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限截止日前可以主动提出终止研究申请,院系及学校审核通过后在基金信息系统中填写终止材料并上报省基金办。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七、其他相关事项
1.逾期未验收项目处理。
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含单位未按时上报的),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以及公益项目学校未在2024年6月30前上传并设定验收结果的,均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基金办将直接予以终止。
2.关于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处理。
(1)对于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2)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1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1年。
(3)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置为拟终止项目。
3.关于终止项目的处理,项目负责人需于2024年10月30日前提交材料办结终止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的项目,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在本次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前,如上述验收工作要求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出台新规与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基金办
1.结题验收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支持
郑圣彪,0571-85214970,zhengsb@zjinfo.gov.cn
2.科技报告填报
刘锋光 ,0571-81051634
3.学科管理
工程和材料科学(材料科学)
孔宇豪,0571-28178386,kongyuhao@zjinfo.gov.cn
工程和材料科学(工程科学)
李金霞,0571-85117948,lijx@zjinfo.gov.cn
信息科学
顾欣星,0571-28170885,guxx@zjinfo.gov.cn
化学科学
孔宇豪,0571-28178386,kongyuhao@zjinfo.gov.cn
生命科学
刘君,0571-85119257,liujun@zjinfo.gov.cn
医学科学(医学)
徐敏,0571-88212789,xumin@zjinfo.gov.cn
医学科学(药学)
钱昊,0571-88212603,qianhao@zjinfo.gov.cn
数理科学
叶璟,0571-28170887,yejing@zjinfo.gov.cn
管理科学
钱昊,0571-88212603,qianhao@zjinfo.gov.cn
地球科学
尤卫军,0571-87353861,youwj@zjinfo.gov.cn
科研院
省基金项目联系人:覃莉茜 ,胡晓倩 88981080
省公益(工业、分析测试)项目联系人:沈如怡,88981187
省公益(农业、社会发展、实验动物)项目联系人:严智宇 88981029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