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科发〔2020〕1号
各有关院系、各附属医院、各相关老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6号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及《浙江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设立专项工作组的通知》(浙大防控发[2020]3号)的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病例生物样本资源采集及研究活动开展,通知如下:
1.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范畴,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相关规定,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下方可开展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研究活动。
2.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通过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3.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等的,应严格遵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请各相关单位和各老师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切实加强病例生物标本采集、运输、使用和科研活动管理,确保相关人员零感染。未按规定擅自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其它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浙江大学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科研支持组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