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关于实施创新驱动 促进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党委发〔2015〕65号)和《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细则》(浙大发科〔2016〕4号)文件精神,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计划财务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等组成“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对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批。现将审批流程公布如下:
1、对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确认审批。为提高效率,通过邮件方式进行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收到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移交的科技成果转化齐全资料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审批小组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若一致同意,则提交主管校长审批。
2、若审批小组成员单位有异议或认为事项重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召集成员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确认。
3、主管校长认为需要通过会议方式确认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召集成员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确认。
4、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科学技术研究院以表格形式报校务会议。
5、校务会议认为事项重大,则单列议题讨论。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