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转发关于做好传染病专项及新药专项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工作准备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26浏览次数:188

 

各课题负责人:
   2015年是全面完成“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传染病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布局专项“十三五”计划的关键之年。传染病专项“十三五”计划将在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框架内,进一步聚焦提升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能力和降低“三病两率”的关键核心技术两大重点,不再支持基础研究和新增研究领域。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新药专项的“十三五”计划继续坚持“产出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按照三个五年计划“铺、梳、突”的总体发展策略,以“突”为目标做好“十三五”计划任务部署。按照三部门聚焦调整意见(国科发专〔201578号), 新药专项“十三五”计划将聚焦重大药物品种及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和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建设两部分,不再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

为确保专项研发工作的连续和衔接,现将“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等规定,传染病和新药专项将于20163-4月开展201512月到期课题验收工作。请各课题组按照上述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验收内容
  传染病和新药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位进行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任务验收的前提。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分头组织、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
  1.会计事务所选择。课题单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事务所(网址: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501/t20150114_1179608.html),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合同书尽快进行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根据财务验收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财务验收主要条件。需要进行提交财务验收的课题要符合项目已完成、会计事务所已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等条件。
  3.财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符合财务验收条件的课题单位准备材料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正式公文、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有关批复文件、预算评审报告、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余情况说明、实际支出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验收具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专项中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财务验收工作由总后卫生部负责,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课题目标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执行应用。请各课题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课题参与单位全面总结课题进展,梳理研发成果,做好资料汇总和验收材料的准备。如涉及变更和预算调整,请课题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四、课题验收结论将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为保证专项研发任务的连续性,“十三五”计划任务将在“十二五”计划完成的基础上,主要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组织落实。通过验收且建议滚动支持的课题,方可纳入2016年及后续年度的立项计划,专项“十二五”计划期间通过验收的课题均可申请“十三五”计划滚动支持。已纳入2016年滚动支持的课题,如不能按期通过验收的,2016年将不予立项。
  五、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改革要求,传染病专项及新药专项作为改革试点专项之一,课题的立项、过程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已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承担,课题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由该中心于近期另行通知。

科研院2011计划与重大专项部:张戈、王国雄 88981159

 

原通知网址

http://www.nmp.gov.cn/tztg/201601/t20160122_3873.htm

http://www.nmp.gov.cn/tztg/201601/t20160122_3874.htm